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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两个至上”,做到“严字当头” 切实为学生校外学习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发表时间:2022-06-06 返回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和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对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具有一定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只顾效益、罔顾安全,导致发生了多起火灾事故,尤其是2021年河南省商丘市“6·25”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惨痛、教训深刻。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立即着手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经过反复论证、多轮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是严把源头,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源头治理是预防火灾的第一道关口。建筑本身、场所设置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不少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较小、定义模糊,在放管服的大环境下,一些从业者大打擦边球,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

       从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来看,起火的震兴武馆未依法进行登记,造成火灾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就是“违规集中留宿学员,起火建筑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违规在外窗上设置铁栅栏”,建筑内“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

       对此,《规定》专门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设置进行了规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同时明确,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同时,为控制培训机构人数,便于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还对培训用房面积、宿舍居室面积和容纳人数进行了限定,也是为了避免像震兴武馆那样,不大的面积,几十个学生在一起生活、住宿。

       针对更加特殊的、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场所,明确要求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在此规范中,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都有详细规定。比如,在平面布置上“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二是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三是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四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五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样的设置要求,无疑能够使校外培训机构更加安全、更加规范,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是严格流程,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培训机构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从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值班值守、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方面,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规规范的基础上,逐一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不清、无人管理、不会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中,责任人对消防安全不懂不会,更不重视,几乎没有开展过消防工作,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求成为一纸空文。

       《规定》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提高了相关要求,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防止无人管理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而且,针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过程,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切实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在疏散方面,要求“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在巡查检查方面,要求“实行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三是严控风险,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火灾的定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而燃烧需要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就要减少可燃物、管住点火源,这也是火灾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

       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来看,电气引发的火灾达到三成以上,易燃可燃彩钢板是多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罪魁祸首,电气焊作业成为公共场所火灾的元凶,外窗防盗网成为火灾中人员疏散逃生的“拦路虎”,这些问题构成重大火灾风险。而在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中,违规使用明火(点蚊香)、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隔断、外窗安装防盗网,几乎“聚齐”了各类火灾风险。

       鉴于这些情况,《规定》专门提出“火灾危险源管理”的概念和要求,对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厨房燃气和油烟道管理、电气焊作业、化学药剂管理等可能产生明火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在总结历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和类似场所火灾的基础上,《规定》明确了六项禁止性条款,从严管控火灾风险隐患。包括: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控住上述火灾风险,就能够大幅减少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是严守防线,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水平。任何一起火灾事故,从事故调查来看,既有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也有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任何一方守住了任何一道防线,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

       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属地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在印发《规定》时,对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等相关各方贯彻落实好规定,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特别强调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只有有关各方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尽其职、分兵把守,守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每一条防线,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王新凯)


来源: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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