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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涉及教育收费、违规补课等

发表时间:2021-08-2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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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教育工作者: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全区广大教师用爱心和智慧点亮孩子的人生梦想,展现了当代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责任担当。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党和人民对教育工作者的殷切希望,也是教育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广大教师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岗位为荣、行为示范,争做教书育人的楷模,积极构建文明向上向善的师生关系。

教育要以立德树人为本。教师的人格力量和人格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条件,做教师的最好回报就是学子的成长成材。学校要不断完善校纪校规,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教师要带头遵规守纪,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防止因不知晓制度规范出错,损害学生心中好教师形象,特将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梳理附后,供参照完善校规园规、加强行为自律、及时纠正错误,共同做到不向学生收取已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不变相收取明显不合理、学生及家长不情愿的各种费用,防止个别人将良心事业变成逐利“产业”,携手让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辛勤耕耘、辛苦付出、育人育心,由衷祝您健康快乐、阖家幸福、桃李天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1日


附:规范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6.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规定,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7.根据《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8.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9.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0.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达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高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11.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内教教师字〔2020〕76号)规定,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老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诱导学生参加本人、他人或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或家长信息有偿出售或泄露给他人”,属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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