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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规范自治区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教材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已于近日印发。三个实施细则对全区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我们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
摘要
■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是指根据地方课程设置安排,由自治区组织编写的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育部授权或委托自治区审定的在自治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未经自治区审核的地方课程教材,未列入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材不得在自治区中小学校使用。
■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和征订。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和相关读本。校本课程依据本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单独编写、出版校本教材。
■ 自治区教育厅不受理未在教材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申请。
■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 地方课程教材按学制实行周期修订制度。
■ 教材审核实行凡编必审、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要按规定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治把关后,报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终审。
■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
■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自治区职业院校在课堂和实习实训时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
■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自治区两级规划制度。
■ 建立健全教材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
■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
■ 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 教材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承担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
■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各高校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材建设相关政策,组建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确定专门教材管理机构。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 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和退出制度。
■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原则。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的主体。
■ 教材选用采用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高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须严把政治关。
■ 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或自治区级规划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自治区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级科研课题;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
■ 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教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将教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中小学教材的管理职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修订审核等多项内容。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课程教材编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方课程教材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是指根据地方课程设置安排,由自治区组织编写的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育部授权或委托自治区审定的在自治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配套的教学软件、音视频资料、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第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应按照立项核准、编写修订、审定试用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严格实行审定制度和目录管理制度。未经自治区审核的地方课程教材,未列入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材不得在自治区中小学校使用。
第六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指导和统筹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修订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培训和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对学校规范使用教材开展跟踪监测评价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和相关读本。校本课程依据本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单独编写、出版校本教材。
第三章 立项核准
第八条 提出教材立项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教材编写相应资质和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六)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教材编写单位依据自治区地方课程设置方案和教材建设规划,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立项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资质、编写人员信息和教材编写方案、指导思想、结构体系、教材适用范围及教材样张等。自治区教育厅不受理未在教材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申请。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核准立项。
第四章 编写与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相应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审核通过的编写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坚决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内容衔接贯通。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严禁在教材中夹带任何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教学纲要,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本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政治方向和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本领域相关学科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本领域专家、教研人员、大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按学制实行周期修订制度。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应停止使用。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二)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三)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教材审核实行凡编必审、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程参与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审核、编修审核、使用情况跟踪监测、调查研究等,并提出工作建议。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聘请的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三条(一)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聘期原则上为6年。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和出版单位要确定专门政治意识形态把关机构,组织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的工作人员和专家队伍,在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严把政治关。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地方课程教材审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实际确定集中受理时间和要求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送审材料,逾期报送或材料不完整的,当年不再受理。教材审核原则上要求当年4月底前完成,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依据教材规划,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
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
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实行专题审核,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
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应在个人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做出审核结论。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对送审教材给予总体性评价。
(二)指出送审教材的主要优点及其特征。
(三)指出送审教材主要不足和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对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和改正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审议讨论情况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或作他用。
编写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核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列席审核会议。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审核通过后,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党组研究审定。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要按规定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治把关后,报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在自治区审核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在教学各环节中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材实际另行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出版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单位要严格按审定通过的版本印刷。建立样书备案制度。出版单位须将正式出版的教材样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供盟市选用。印刷出版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内蒙古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字样,在封底左上方标明教材审批号。审核后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八条 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教育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执行国家教材选用使用政策。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落实教材奖励制度,提升教材质量。
第三十一条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并指导盟市、学校建立相应平台与之衔接,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地方课程教材使用的督导检查,密切跟踪评估地方课程教材使用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对数字教材、教参和校本教材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教基字﹝2012﹞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职业院校教材的管理职责、教材编写修订审核等多项内容。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自治区职业院校在课堂和实习实训时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含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在自治区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工作坚持以国家统筹为主,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全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教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课程教材的实施,制定教材管理制度。
盟市、旗县(市、区)负责属地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自治区两级规划制度。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包括具有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自治区规划教材要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立足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体现自治区产业发展需要,并与职业教育教学有效衔接,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等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实行自治区规划教材动态退出机制。
第十条 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须明确自治区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自治区教育厅要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充分论证,根据职业院校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发布教材目录。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完成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可组织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做好属地职业院校教材编写的统筹、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牵头承担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自治区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各项条件。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政治方向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材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融媒体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审核出版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自治区规划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编修、出版部门须确定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职业院校教材审核专家库,严把教材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以个人审读与会议审读方式相结合,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教材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负责制定本校教材的具体选用使用办法。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具体选用使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三)职业院校须严格按程序和要求选用教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选用结果,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教材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选用结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业院校必须从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教材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学校未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讲义等,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落实教材奖励制度,提升教材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材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承担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责成编写单位及时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或选用未通过审核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管理职责、教材编写修订审核等多项内容。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领导下,高校教材实行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分级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统筹自治区高校教材工作,明确教材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区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高校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材建设相关政策,组建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确定专门教材管理机构,健全完善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六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规划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各高校须制定教材建设规划,规划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并与国家教材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实际,组织制定体现自治区学科优势与特色的全区高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水平大学以自治区教材规划为指导,结合本校学科优势,重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材。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教材建设规划主要服务于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九条 规划教材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高等教育特点,立足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自治区发展需要,并与高等教育教学有效衔接。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高校教材编写要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固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政治方向、编写质量负总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本人对教材政治方向和编写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自治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和退出制度。修订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进入教材。对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错误率高的教材要强制退出;对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没有修订价值的教材要及时淘汰。
第十四条 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及自治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打造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积极推进自治区高校教材的联合编写工作。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自治区规划教材,对高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审核。高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编修、出版部门须确定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成立教材审核专家库,严把教材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以个人审读与会议审读方式相结合,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自治区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高校须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采用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基层教学组织提出教材初选名单,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备选教材进行审读,报经教材选用机构严格审核,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评议,把好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高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须严把政治关。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要统筹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调动专家、学校、机构等各方面积极性,完善多元投入机制,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支持高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或自治区级规划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自治区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级科研课题;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
建立自治区级优秀教材评选制度,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加强对优秀教材的支持推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教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将教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重要内容。
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教材建设及选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学校党委名义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责成编写单位及时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通过审核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校级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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