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生育政策、乡村振兴要求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等最新政策,我们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作出调整,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新变化?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
一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落实国家生育政策。1.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的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2.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3.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
二是依据《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对义务教育优抚对象范围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
三、新调整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优待政策的人员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烈士子女、符合优待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
四、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公平公正,内蒙古将主要采取哪些有力举措?
答: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科学精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要求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龄人口变化预测,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并提前向社会公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合理安排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有调整的要及时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不足的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妥善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探索学区制和多校划片招生,促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基本均衡。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
二是坚决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工作,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强化招生工作监管。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进一步明确招生纪律。严肃查处义务教育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虚假宣传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将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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