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按照“学生为本、回应关切,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双减”工作,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实现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
二、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1.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作业管理细则,“一校一案”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和落实作业管理办法,推动形成校长负责、教务部门主抓、年级组统筹、学科组审核、班主任协调、家长配合的作业管理机制。实行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分年级公示作业内容构成、预计完成时间等。建立学科组、年级组定期组织学情分析研判制度,确保作业难度不超国家课程标准。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
2.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3.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加强教研指导。综合考虑作业目标、内容、难度、类型、数量等要素,科学设计体现学科特点、适合学生实际的书面作业,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合理设计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探索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加强作业完成指导。学校要把指导学生完成作业纳入课后服务内容,安排教师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做好面批讲解,及时反馈学情。作业必须在课内布置,不得通过手机、互联网平台布置,不得要求学生线上提交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或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把作业设计、作业批改及反馈情况纳入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考核评价内容。
5.科学安排课余时间。学校要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课余生活,除必要的课业学习外不再额外布置其他家庭书面作业,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家长要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体育锻炼、社会实践、阅读和文艺等活动,督促学生按时就寝,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寄宿制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学生关爱机制和教师兼任课后服务辅导员制度。
三、实现课后服务扩面提质
6.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作为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举措,坚持公益性原则,压实旗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教育部门主管责任和学校直接责任,确保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实现课后服务市县全覆盖、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工作日全覆盖。
7.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要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时长一般不少于2小时,具体由盟市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可在工作日晚上开设自习班。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实行弹性离校,家长在课后服务期间可自主决定接走学生。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课后服务结束前离开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8.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学校要科学利用校内资源,结合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办学特色,可以每天安排1小时左右时间组织学生自主学习、自主作业、自主阅读,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根据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组织开展文艺、体育、劳动、阅读、心理辅导、科普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集体补课或讲新课。
9.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以学校供给为主、以引进资源提供服务为补充,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文化和旅游、妇联、团委、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发挥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作用,充实课后服务内容,实现校内外课后服务资源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学校不得委托或引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课后服务;校内资源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培训机构由旗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公开备选清单供学校选择,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水平低、在校恶意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的机构,应坚决予以退出。
10.提供高质量免费线上学习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四、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1.从严审批机构。明确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畴,凡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内容的,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劳动、信息技术教育等按非学科类进行管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线下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按原有管理体制,严格审批。
12.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13.规范培训服务行为。旗县级教育部门要健全常态化巡查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落实“黑白名单”制度。加强对学科类培训内容的备案、监督和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管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培训内容低俗违法、培训资料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校外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五、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5.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旗县主责,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加强学位紧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持续提高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水平,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推进“集团化”、“联盟制”办学,通过名校办分校、强校带弱校、县域联盟等模式,统筹校际师资配备,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落实学校教育教学、人事管理、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16.规范教育教学秩序。自治区制定各学科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推进幼小衔接;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做到应教尽教,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水平。
17.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命题管理,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考试成绩实行等级制,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各地要加强学业质量监测统筹,防止重复进行,可在小学高年级段或初中一年级组织1次,且只能采取随机抽样监测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1次期中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按国家和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18.深化招生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推进学区制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学位预警机制,实施多校划片、阳光招生、电脑派位录取。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坚持以学定考,提升中考命题质量,防止偏题、怪题、超过课程标准的难题,自2022年起,全区中考由自治区统一命题。严格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招生政策,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19.科学实施教育质量评价。把“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全面落实国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推进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六、强化配套治理要求
20.强化课后服务保障。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禁止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各地要完善本地所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多种方式保障课后服务经费,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应免费提供资源和服务。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21.促进家校社协同。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构建协同育人共同体。教育部门要会同团委、妇联等部门,办好家长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建设,优化家庭教育队伍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成才观,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推动形成减负合力。
22.严格教育培训广告管控。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23.强化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对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七、精心组织实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落实落地。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双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5.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教师招聘补充、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超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排查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负责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负责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未按核定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规收费、虚假宣传、违反合同行政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抓好落实。
26.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认真实施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超前、超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借学校名义招生、占用学校办学资源、办班收费,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
27.做好试点工作。确定包头市为自治区“双减”工作试点地区,其他盟市至少确定1个旗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开展高效课堂管理、创新学生作业管理机制、研发中小学基础性作业设计指南、探索幼小衔接有效途径、改革教育质量监测和学生评价方式、完善课后服务保障、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创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试点,在2021年年底前总结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28.强化督促检查。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举报平台,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及时处置举报信息。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29.维护安全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防范“双减”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排查重大风险隐患、突发事件苗头,全面强化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突指挥调度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宣传“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0.统筹兼顾学前和高中减负工作。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面向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中央及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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